第10节:第二章:选民资格的制度沿革(6)(1 / 1)
1971年通过的宪法第二十六条修正案,将公民的投票年龄从二十一岁下降到十八岁。
降低投票年龄的提议,其实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时候已经开始,可是一直过了几十年才真正成为法律。
美国的征兵年龄是从十八岁开始的。
大批上战场的士兵没有投票权,也就是说,他们在决定士兵生死的战争问题上没有发言权,这点让士兵们很是不满。
二次大战后,艾森豪威尔、约翰逊等几任总统都支持降低投票年龄。
不过,直到越南战争期间,在大规模的反战运动的推动下,这个问题才显得尖锐起来。
当时不少被征入军队的年轻人打出的口号是:"够年龄去打仗,也够年龄去投票。
"(Old enough to fight, old enough to vote.)1968年,在一位众议员的倡导下,高中学生发起了一个全国签名的运动,要求国会讨论修宪。
约翰逊总统也对此表示了支持。
最后,这条修正案在1971年通过,变成了宪法的一部分。
[ 书客网 ShuKe.Com ]最后还需要提到的,就是印第安人的投票权问题。
美国宪法中规定"没有被征税的印第安人"既没有选举权,也没有被选举权。
在当时的法律中,印第安人根本就不算是公民。
在1870年第十五条修正案通过之后,保留地之外的印第安男性公民也获得了选举权。
1940年,美国国会通过法案,给予包括保留地内所有的印第安人以公民权。
综上所述,从1776年立国之后到1971年,不到二百年的时间里,美国的选民资格从原来少数有不动产的白人男性扩大到这块土地上所有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这的确是个很漫长的过程,而且期间充满了各个阶级和种族的对立与冲突。
在下面一讲里面,我们就要专门讨论五、六十年代的黑人民权运动及其对美国选举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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