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节:有的人是用来踩的,有的人是用来捧的(6)(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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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影响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

被告巨人集团未作书面答辩。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娃哈哈集团的产品"娃哈哈儿童营养液"经鉴定,证明不存在含"有激素,造成小孩早熟,产生许多现代儿童病"的问题。原告举证充分,经查证明所诉属实。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被告巨人集团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原告的商品声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应当承担原告因调查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据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主持调解。被告表示要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进行反思并引以为戒。被告的态度得到原告的谅解。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于1996年10月7日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巨人集团承认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娃哈哈集团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损害,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巨人集团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本案结束后,双方以新闻发布会形式,由巨人集团向娃哈哈集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具体时间与方式双方另行商定。

三、巨人集团向娃哈哈集团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由巨人集团以相等价值的房产折抵。具体手续由双方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述款项由巨人集团在1996年10月10日支付给娃哈哈集团。巨人集团向娃哈哈集团补偿其他费用190340元。

五、娃哈哈集团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660元由巨人集团负担。

1997年1月22日,珠海巨人集团与娃哈哈集团在杭州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由珠海巨人集团向娃哈哈集团公开道歉,并履行调解协议中赔偿娃哈哈集团经济损失的义务。

珠海巨人集团向娃哈哈道歉风波,后来被无数人认为是标志珠海巨人陨落的标志性事件。有趣的是,在这次事件以后,史玉柱总结了民营企业的十三种"死法",其中一种死法就是不正当竞争。

此前,另一次颇具影响的"侵害"对手的事件是珠海巨人集团的员工因贩卖微软的盗版软件而被告上法庭,判决结果为珠海巨人集团赔款50万元损失给软件巨头。

当时,有些得理不饶人的微软趁机大造舆论,想以此为它在中国的事业铺平道路。作为国际新闻,这一事件被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进行了报道。

有人后来在评述这件事情的后果的时候说,此事让"曾经显赫一时的巨人顿时声名狼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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