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0节:梁漱溟(90)(1 / 1)
(五)十五日下午观审完毕,我们马上致函顾总司令,认为疑窦甚多,请不要定案。十六日又去一函,请将当众宣读过,经两犯画过押的审讯记录,抄给我们一份;而官方竟不肯抄给。十九日我会到顾总司令,我问他:十五那天,颇以审讯完毕,但当时不见宣判,这几天来还不见宣判,是不是还要再审呢?顾面有难色,对答不出,只低声说:“我做不得主。”后来迟到二十五日乃行宣判。像这种地方(当下不敢以记录抄给人,延迟多日而后宣判),他们若无情弊,便亦不会这样。
[ 书客网 ShuKe.Com ](六)汤、李两犯供认行凶不讳之后,便有人对我们讲:这两个人尽管将来判处死刑,亦不会死的,到行刑时,自然另有替死鬼,如同上次“一二·一”案办法一样。我们在上海招待新闻记者,亦曾预言且必然如此。果然,二十九日上海《大公报》昆明专电有“二十六日枪决闻案凶犯时,沿途所经,戒备严密,三小时不许行人通过”等语,其不敢与人以共见,是明白的了。
(七)从政府不肯同意我们参加调查工作,不肯给各方面参加审判的机会,乃至行刑时不肯与人以共见,而必要一手包办到底,其心虚胆怯,处处可见,还待多说什么话呢?
五、调查本案后的论断
当我们奉命调查,从南京出发时,我们深感到此行没把握。所以对盟友而谈,对本同盟主席张表方先生写信,都先声明了此意。乃至经过重庆,会见一些朋友后,此感还益深。所以对新闻记者谈话,都表示我们去是不得不去,难望有何成就(见渝、沪各报)。可是我们一到昆明,和盟内朋友初一度的长谈,我心里便有了把握,不再发愁,几日后,我便觉得可以交卷。所以原计划十二三日就走,已托请张秘书订飞机票。后来,因十三日顾总司令邀宴,十五日观审,才延期的。
前后为何这般不同?我们当初自觉没把握,是对下列三问题怕调查不出来:
(一)凶犯到底是谁?
(二)主使人到底是谁?
(三)他们内幕经过怎样的谋划布置?
原是呵,我们一个外来人有什么法子得到这些底细呢?何况政府已显然不予调查的便利,而某些可能有助于我们调查的云南本地朋友,或则离昆,或则不愿回昆。没办法的情形已成,自不免悲观了。后来,忽然心里有了把握,就是恍然大悟,这三个问题原是不必要的。我们有充分材料证明是国民党特务机关干的,已尽够了。用不着追究其为某人行凶,某人主使——这是无关重要的。将责任归到个人身上,反而放轻了国民党的责任,或其特务机关的责任。那恰是错误了的观念呀!
以下我们就既得材料,试作论断,并阐明此意。
第一,凶手是谁的问题。我们可以肯定地说,这就是“云南警备总司令部”这个机关。从去年十月三日滇局剧变后,一切散兵游勇早经多次缉捕,殆已绝迹。而私人的武器短枪等,亦早施行过检查登记等手续,当时被收者不少;其未经没收者,都登记过,为官厅所许可合法保有的了。再就是吉普车辆,亦全在官方统制之中。试问歹徒活动,凶器来源,既这样不易,而两案发生时,出动的人员枪枝车辆却那样多,还向谁身上推呢?读者再看“李闻案发生的背景”,“李闻两先生被刺前后的情形”,“政府对于本案的处理”三大段所罗列的那些材料,还不够充分证明“凶手是警备总部”这句话么?至于当日动手,是不是汤时亮、李文山一干人,那是无关宏旨的。闻案可能就是汤时亮、李文山;李案可能就是李成业。但据另一秘密报告给我们,说刺闻先生是佩“一四六”符号的郭某,我们亦不否认其可能,不论是哪一个,我们总认定是出于云南警备总司令部的。这在警备部,今天不是已自供认不讳了吗?
第二,是谁主使的问题。我们肯定地说,这还是“云南警备总司令部”这个机关,分别来说,动手的自是他们的中下级人员;主使的总是他们上级人物。可能是某一个人;但亦可能是那个“特种会报”(详前文)席上共同决定的。全部事实材料,充分告诉我们是动员了好多人干的(包括事先侦察,事后掩饰等工作),安得无主使?而主使的中心则在警备部;尽管他自己还没有供认,但客观事实不已证明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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