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节:第三章 国君王文化(14)(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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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治理国家,成吉思汗任命其义弟央吉忽秃忽做国家的最高判事官,相当于现在的大法官。判事官有权分配人户,审理盗贼、诈伪事件,操生杀赏罚大权。判事官处理过的事件,必须写在青册上。写在青册上的东西,便成为法律,后人有触犯的,便予相同的处理,不必再审判。

从大蒙古帝国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来看,他们是来自古朴的自然中的强悍民族,对儒学系繁文缛节的文化和政府一无所知,他们更欣赏强大的力量和直捷有力的措施。军事行动就象体育比赛中的“拳击”一样,大蒙古帝国在军力上处于绝对的优势,成吉思汗就此灭亡了欧亚大陆上的大部分国家。

继成吉思汗之后,大蒙古帝国的第五任首领忽必烈继位,把成吉思汗的光荣推向顶峰。

公元1271年11月,忽必烈废弃大蒙古国号,改国号“大元”,史称元朝。1279年元朝消灭南宋,完成了跨3000多万平方公里的包括东欧及东南亚的大帝国的统一任务。泱泱大国的统治,再不是成吉思汗的怯薛所能为之的了,于是忽必烈设置了一套新的中央政府。

元朝的中央政府,废除三省制,只设中书省总管政务,设吏、户、礼、兵、刑、工六个部。设枢密院掌管军权,军权与行政权分离。设御吏台掌管司法,下辖殿中司和按察院两个机构。此外,对农桑水利、文化历史、民族事务等等设立专门的中央机构。这个中央政府十分细致和周到,职责也分明。中央政府的特点为军权与政权轻度分离,在封建社会组织水平下,较之于赵匡胤的三权分立稍有逊色。

元朝的地方政府较为成熟,地方政府的组织分布史称“行省制度”。忽必烈将中国分为岭北、辽阳、河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江西、湖广等十个行省,各行省之下设路、府 、州、县四级政府。路设总管府,有汉人为总管,色目人为同知,作为路的正副头目。府设知府或府尹,州设州尹,县设县尹。

在路、州、府都设一个由蒙古人担任的特权官,官职称“达鲁花赤”,对当地行政、军事有监视和最高裁决权。另外在一些特区设宣慰司,平时向州县传达行省的命令,向行省转达州县的禀报。在一些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依情况设招讨司和安抚司,灵活应用,不拘定式。

十大行省之外的中书省,还兼管大都附近的河北、山东、山西等地。元朝的地方政府成为封建社会以来最健全的地方行政机构,功能齐全具备很高的实用价值,是我国历史上行政区划和政治制度上的伟业之一。直到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划与之相近。很多省名直接用了忽必烈时期的称谓。

对国家军队,忽必烈分为两大系统。一是宿卫军,负责中央政府的安全,直接受中央政府指挥。相当于今天内地城镇的卫戍部队;一是镇戍军,分别负责镇守全国边远地区和执行边防任务,相当于今天的野战军。部队的指挥权直接掌握在忽必烈手中,没有忽必烈的命令,任何人不敢擅自调动。军令任何人不得擅发,甚至不得阅其数,忽必烈对军权是抓得很紧的。

忽必烈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结构,反映了他的政治天才,但是仅从这一点,也反映出他对中国的不熟悉和对封建社会研究不深。

按从前君王的惯例,凡属加强各种政治设施的建设时,必然伴随着儒教的发展,但是忽必烈却按职业把中国人分成这么十等:一级,政府官员。二级,政府差役。三级,宗教僧侣。四级,道教道士。五级,医务人员。六级,技术人员。七级,手工艺人。八级,城镇妓女。九级,儒生和方士。十级,街头乞丐。从前君王建国总要提高儒生的地位,忽必烈却把他们放到妓女之下,使随后的80年是中国历史上的又一次儒教受压抑的时期。

从前君王重视的第二个问题,即土地平均问题,忽必烈却看不到它,对之无动于衷,这是游牧民族对农业民族的不理解造成的。

第三,唐太宗和宋太祖对少数民族均采取平等政策,但忽必烈却公然进行民族歧视,将全国人分四等,即蒙古人、中亚细亚人、全国汉人、南宋汉人,宣扬民族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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